宪法宣传周/宪法精神引领新证券法,筑牢投资者权益防线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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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而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其中就有包含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而新《证券法》主要作用是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这二者又有何渊源呢?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又有哪些亮点呢?本文就以案例释法的形式为大家讲解下~

 

                            宪法与新《证券法》的渊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其中包含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因为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这也为公民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3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法律,深入贯彻了宪法的精神与原则。正是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

 

                  以案释法:本想大赚一笔,结果却成为“阶下囚”

 

一次内幕交易,数年有期徒刑。面对牢狱之灾,董某、袁某悔恨不已。

 

经北京市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对董某、袁某内幕交易案作出终审判决,二人均被判实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6年,袁某在北京甲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当年8月,北京甲公司启动收购乙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这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8月,公开于2017119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袁某自始参与该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属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然而,袁某产生了私心,希望可以凭借掌握的内幕信息大赚一笔。于是,20168月至9月间,袁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了其好友某小微企业负责人董某。两人一拍即合,约定共同出资、由董某负责操作交易甲公司股票,其中,袁某出资300万元。

     

自此,短短几周内,董某开始了筹集资金的疯狂之旅。经调查,20161017日至1229日,董某使用本人及其父亲、岳母的证券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共计53万余股,成交金额高达2333万余元,获利408万余元。其中,袁某实际获利9万元。

     

可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中国证监会察觉到上述异常交易后,决定对董某立案调查。       

 

202112月,中国证监会对董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董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倍罚款。同时,将董某涉嫌内幕交易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从被告人袁某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被告人袁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向被告人董某泄露该内幕信息后,向其提供资金用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以严惩。袁某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内幕交易行为所吸收,不另外单独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鉴于被告人袁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3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董某、袁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例。内幕信息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基础。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首先要识别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新《证券法》第52条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来定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一般认为,内幕信息具有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两个重要特征。重大性指该消息一旦公开,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的显著波动。非公开性则意味着该消息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不为社会公众及交易对方所知。

 

对于内幕交易,新《证券法》也有完善。其一,新《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其二,新《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其三,新《证券法》加重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

 

其中,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罚款从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提高到1倍至10倍;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罚款金额提高到50万至500万元,原规定相应情形下的罚款金额仅为3万至60万元;对于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从3万至30万元提高到了20万至200万元。新《证券法》提高了罚款的倍数及金额,有利于抑制内幕交易。(案例来源:《检察日报》| 想靠内幕交易大赚一笔,结果……,北京事检三分院,20241210日)

 

                        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新《证券法》还有哪些亮点?

 

值得关注的是,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制度内容独立成章,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二、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

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

推行注册制是新《证券法》中最大的亮点,新《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同时,新《证券法》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将此前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放宽了财务指标要求。

 

四、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加大

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以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新《证券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了市场违法行为。

 

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新《证券法》专门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进行了区分。并有针对性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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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投资需谨慎,详阅基金法律文件。该文章仅限华夏基金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未经授权禁止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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