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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资本市场参与者日渐增多,规模庞大,但在参与市场过程中,如何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是每位投资者必备的技能。由此,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了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投资者民事赔偿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和投资者维权典型案例,以更好地了解如何科学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案学法:期货居间人未履行信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9年8月20日,某期货公司(甲方)与某信息技术公司(乙方)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约定委托推广期货业务,由乙方向甲方推荐客户,并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乙方有义务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乙方介绍客户交易总净手续费按95%的比例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
张某某在交易论坛上结识“韩某”(真实姓名和身份不明),通过微信接受其投资指导。经介绍,张某某通过在线方式在某期货公司开设期货账户,开户的居间人即为某信息技术公司。相关协议明确居间人不得从事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的行为,交易中的部分手续费将作为报酬支付给居间人。根据适当性评估结果,某期货公司确认张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c4。
开设期货账户后,张某某跟随“韩某”的指令进行期货交易操作。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张某某在某期货公司共入金238万元,出金191.2万元,投资亏损为46.8万元。
2019年11月20日,张某某向某期货公司投诉,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某期货公司向监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指出“韩某”并非期货公司及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技术公司等赔偿其投资损失46.8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受某期货公司委托,为某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由某期货公司向其支付报酬的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延展人及期货交易服务的提供者,期货公司居间人也应当履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适用于期货公司的对投资者的相关义务。
因此,期货居间人对投资者应当负有信义义务,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借助“韩某”对投资者的影响而获得客户,放任“韩某”的“带单、喊单”行为,导致张某某在对相关风险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开户并进行频繁交易,发生了手续费损失。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张某某的风险测评结果为c4,属于有经验的投资者,其应当知晓期货交易的风险,对损失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期货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张某某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某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某信息技术公司赔偿张某某期货交易账户损失的40%。
上述案例中,信息技术公司违反信义义务,从另一方面来讲,也违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应当负有法律责任。(案例来源:上海高院,2024.5.15)
由此,在投资中,我们也应该了解相应的权益,以此作为依据进行依法维权,那么,投资者权益有哪些?
在《证券法》中,可以发现有“投资者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适当性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二、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三、上市分红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四、对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五、先行赔付制度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科学维权,有法可依
如果我们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双方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仲裁、诉讼等。那么,这其中有何法律依据呢?
一、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第四条 调解申请可由当事人单方或共同向调解中心提出。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或通过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调解中心认可的方式提出调解申请。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调解事项受理范围包括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与投资者之间以及自律管理对象之间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三、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投资过程中,我们若遭遇到了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妨勇敢拿出法律武器进行科学维权,为我们的投资之旅“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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