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理财文化万里行,基金走进千万家。欢迎大家搜索【华夏基金投资者教育基地】,关注“投资者法律维权”主题投资者教育活动,解锁更多理财知识。
当前,我国A股投资者规模超2亿,其中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群体占据绝大多数。在投资过程中,大家往往更关注买什么投资标的,收益是多少,实际上,不仅要关注投资本身带来的收益,更需要清楚的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权益受侵害时又该如何怎么做等等。
当前,很多投资者在面临纠纷时,往往不知道怎样合法维权,多数采用在公开场所大肆喧闹、使用极端手段维权,但结果适得其反,不仅纠纷没有得到良好地解决,对投资者本身的权益更不利。本文将详细介绍投资者在权益被侵害时该如何科学维权,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
以案说法:投资中遇到这种合同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饶某系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某系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二人均为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关联关系人员。赵某为上市公司普通员工。周某、饶某均取得上市公司定增股票,限售期三年。在股票限售期内,周某与包括赵某在内的一批公司员工分别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将定增股票分别转让给赵某等员工并由转让方继续代持。员工则按照办公邮箱收到的用词隐晦的电子邮件要求,将股票转让款支付至饶某名下账户。股票限售期满后,周某、饶某均出售股票获得相应收益,但未向赵某等员工支付出售股票所得价款。赵某等员工起诉请求周某、饶某赔偿购买股票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合同实际涉及限售期内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代持两个法律关系。虽各方对于具体的交易主体存在争议,但饶某、周某均系该批股票的发行对象,二人均属于与该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且除本案外,还存在大量该公司员工签署类似合同的情形,因此,无论由何人作为具体交易主体,该合同均存在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等情形。无论是根据当时施行的合同法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还是根据现行民法典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合同均应被认定为无效。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本案系因上市公司发行定增股票后,定增股票持有人通过与大批公司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在限售期内将股票转让给员工并由转让人继续代持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系公司普通员工,两名被告在案涉交易发生时均系取得定增股票的股东且均在公司担任管理层职务,双方在交易时存在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对象模糊化等情形,以致本案中各方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产生争议。
自身权益被损害时该如何做?五种方式帮你寻求权利保护
除了上述案例外,投资中,很可能还会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遇到此类情况时,关键是清楚该如何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也总结了以下几点方式:
解决纷争的常见途径有:双方协商、第三方介入调解、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仲裁、诉讼等。其中,双方协商解决算是最温和、最友好的解决方式,而“诉讼”对抗性最强、双方冲突最明显,但最终解决结果也最具有强制约束力。
一、协商:是双方直接进行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比较直接的做法。实践中,一般包括证券公司与客户协商、上市公司与股东协商、股东之间协商等类型。还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解决问题一定要及时,一般来讲,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往往比较容易,因为,一般情况下,事件发生初期,往往损失比较小,解决也相对容易,而一旦拖下去,经常会使损失扩大,所以,协商应争取在第一时间进行。另外,协商解决问题还要注意讲究方法和态度。要注意互相尊重,在提出要求时,要有理、有力、有节、注意谈判的技巧。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帮助,这样往往会事半功倍。
二、 调解: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就是投资者将纠纷提交给专门机构,由专门机构帮助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目前从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是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行业协会包括证券期货基金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专门机构包括全国性机构和部分地方性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里明确了,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投诉:如果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并请求解决。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进行投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关,负责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享有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投诉。证券交易所也负有监管其会员和上市公司的职责。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设有专门部门接受证券投资者的投诉。
投诉时应注意对发生的权益损害行为的了解把握。因为投资者采取上述手段时,有时会出现事实与之相反的可能,也就是说,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投资者自己本身并不能完全确定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投资者采取的行动或许偏激了一些。因此,在采取上述行动前,重要的是投资者确定自己权益受到侵犯。
四、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愿地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灵活高效、专业性强的特点,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与诉讼相比,仲裁方式具有简便、省时、经济和保密等优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必须是争议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或相关的协议中有仲裁条款。投资者既可以在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开户或委托协议中订明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除应明确表达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外,还应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双方当事人一旦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不得复审。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诉讼:当争议双方无法通过以上方法解决矛盾时,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又不以另一方自愿为前提的法律解决办法,这就是民事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就是指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依靠法院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及时行动,避免错失维权良机
除了上述措施以外,还需要及时行动,保留证据等措施,以免延误维权时机。
一、及时维权:投资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应及时采取行动,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二、保留证据: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协商、投诉、仲裁和诉讼等过程中使用。
三、寻求专业帮助: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寻求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以提高维权效率和成功率。
四、了解法律法规:投资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
(文中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关资本市场投资者,来关注这4个典型案例!》,2024.5.16)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投资者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投资需谨慎,详阅基金法律文件。该文章仅限华夏基金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未经授权禁止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剪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