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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利率又下调了,存款如何能够实现高收益?不要着急,我们来帮您,轻松获取高收益且无风险……”。“高收益,无风险”这些字眼是不是很耳熟?当心!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常用话术,你要是轻信了,就中招了。
事实上,现在不法分子也与时俱进,经常会与当下社会热点结合起来,比如上文提到的银行存款利率下调,正是利用人们希望获取高收益的心理,直接戳中投资者理财中的痛点。当然,形式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你想要高额利息,但他们很可能骗得你本金都没有了,到头来,追悔莫及。
案例普法1:高息引诱要冷静,切莫轻信酿大错
王某的亲戚黄某在银行工作,经常劝王某帮她拉存款完任务,利息是银行正常利息的两到三倍,还可以再给王某好处返点。王某禁不住诱惑,在黄某的指导下将50万直接转账给黄某个人,并游说多名朋友将钱通过同样的方式转给黄某。2022年下半年,王某因儿子购房找黄某要“取款”,但黄某以银行存款要年底完成任务时才能“解封动用”为由拒绝为其取款,待2023年又以“因误会被暂时查封”、“完成季度任务”等理由拒绝归还王某款项。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到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侦查,黄某以帮助其完成存款任务可获得高利息为由,吸收多名群众资金过千万元,资金并未存入银行,而是被黄某用于炒房和个人挥霍。黄某已因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
上述案例,就是利用了当前银行存款利率下调,人们期望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多一些利息的心理,所以,当遇到此种情况时,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一是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二是想一想项目的宣传内容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不要被假象所迷惑;三是问一问金融专业人士或律师,避免被“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积分高倍返还”等项目所诱惑,从而导致盲目冲动,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案例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2024.5.7)
案例普法2:“扶贫”“助农”?实则金融传销型非法集资
2023年8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撕开“扶贫”“爱心”“助农”等金玉其外的理财产品“包装”,拎出了一条金融传销型非法集资的套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1年4月,蔡某成为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外称从事农副产品销售等业务。实际上,销售农产品只是幌子,该公司主要通过一款公司同名APP先后推出了多个名义为“投资扶贫项目”的理财产品,以组织客户开讲座、旅游,或者通过微信群聊、直播授课等形式向客户介绍投资项目、投资方式、收益及分红情况。
一开始,A公司推出了一款“7280消费卡”投资项目,用“高收益、有保障”的噱头吸引客户投资。接下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入坑”,A公司向老客户推出了“奖励机制”,也就是通过发展下线拉拢新客户,老客户可借此方式升级并按照相应比例加速提现。最后,谎称虚构产品有专利,可以定期获得分红。2022年3月,A公司举行了一次“敲锣仪式”,向投资人们宣布,该公司已经与贵州B公司达成战略伙伴关系,拥有专利的“玫瑰水”产品已经在某地知识产权交易所(简称“知交所”)上市交易,投资人可选择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购买A公司发行的“玫瑰水票”,此前项目投资人们未兑付的投资本息也可以转换为“玫瑰水票”在知交所APP上进行交易并获得分红。
但检察机关通过向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发现A公司为客户购买的保险是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险、食品安全责任险,只涉及被保险人个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对以任何理由已经支付出去的资金不作保险。而所谓“水票”也是A公司营造的“水中月镜中花”,生产的玫瑰水的B公司濒临倒闭,“玫瑰水”产品只是一种普通的玫瑰饮料,并不需要任何专利技术。
检察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确认,A公司各投资项目合计未兑付金额达人民币2.3亿元。经审查,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就是一起金融传销型的非法集资案件,不法分子以资本运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吸引参与者入金并成为会员,会员需要通过不断发展下线的方式来回收本金、赚取利润,而这样的组织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本质是一种拆东补西、空手套白狼的庞氏骗局。
(案例来源:【防非微课堂】撕开“扶贫”“爱心”“助农”等理财产品的外衣,警惕金融传销型非法集资套路,泰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8,17。)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套路?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非法集资典型特点以及常见表现形式:
√ 典型特点: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 表现形式:
一是用高额回报引诱。不法分子往往会编造“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能够给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但等集资到一定程度后,便往往会携款潜逃,投资者将会遭受重大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常常通过精心策划,注册看似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创业创新等名义为幌子,编造出一系列虚假的投资项目。并利用人们对政策和市场机遇的关注,制造各种诱人的投资概念,来营造一种正规且可信的假象,从而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资金。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往往会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以达到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的目的。
如何正确防范?
一、注意学习金融知识,做到与时俱进。比如经常看新闻消息,努力开阔自己的视野,减少自己的认知盲区,尤其多关注一些法制栏目,多了解些“非法集资”等骗局的案件,可以从他人上当受骗的经历中汲取教训。
二、要克服贪欲的心理。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骗取成功,除了利用投资者投资知识缺乏的特点外,更重要的是人们的“贪欲心理”,所以,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更不能有“不劳而获”的念头,要靠勤劳致富。
三、看好自己的钱袋子。凡是有人让你出钱的时候,一定要多一个心眼儿,不能轻易将自己的钱拿出来、送出去,要做到“只看不买”。
四、凡事要三思而后行,自己拿不定主意时,多找家人商量。牵扯到金钱利益时,不要相信骗子那些“不要告诉任何人”的鬼话,遇到这样的事情,且自己拿不定主意时,多找家人、子女及信得过的邻居和朋友商议,尤其是老年朋友更应该如此,必要时,要坚决选择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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